事关房贷!青岛“商转公”“商转组合”贷款银行再扩大!金年汇app官方网
发布时间:2024-05-04 16:58:53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低息贷款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扩大“商转公”贷款与“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合作行范围。4月26日起,恒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市范围试运行“商转公”贷款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市范围试运行“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具体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23〕75号)执行。请各处、室配合做好咨询解答和业务办理工作。

  目前,我市已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建设银行、青岛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恒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我市已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银行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呢?锐理君整理青岛商转公、商转组合贷款部分政策细则。

  1、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符合《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

  (七)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八)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1、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2、商转公贷款额度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二)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3、商转公贷款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金年汇app官方网、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按照《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二)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已取得《银行意见书》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三)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商转公贷款专用)》,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预存资金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六)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及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结清撤押证明。

  注:第(一)至(四)原则上应当在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

  2023年11月6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家庭,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职工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