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取代两规是什么意思?双规和留置区别一览
发布时间:2024-04-14 20:21:46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措施,留置权引发各方关注。其与“双规”有什么区别?在适用方面有何要求?还有哪些内容需要明确?

  直接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国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称“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今年1月十八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中未对“双规”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双规”已经沿用了近23年。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权责措施之一。

  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目前非试点地区尚不可用。

  对于留置的实施程序,参照“双规”的规定,第一,要求对重处分的人才“双规”,

  而“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

  双规基本上没有明确固定期限的调查手段,虽然内部做过一些规定,但是外界对此并不了解”。

  而参照《中国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审查期限,留置的期限应为90日,并且可以延长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