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法】缓刑是怎么回事?听我给您细细道来!
发布时间:2024-04-13 23:10:02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由于缓刑制度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监禁刑,当所附条件达到时,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刑法规定的以上三个法定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客观情况予以掌握。刑法对于第三条和第四条没有规定具体标准,需要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分析、把握,因主观因素较多,更应当严格掌握。个人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考虑,对于条件三、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犯罪情节较轻。(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又如职务犯罪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2)主观恶性较小,而对于犯罪动机恶劣、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1)是否认罪。认罪态度主要是被告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只有从内心上真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才能积极坦白和交代。(2)是否投案自首。投案自首能从客观上反应出该被告人认罪认罚,不逃避法律追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3)有无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4)是否积极退赃、退赔。退赃、退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造成的损害,可以作为适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是否适宜社区矫正的结论。

  因此,确定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会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首先必须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方面进行考察。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又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从言行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虽然在审判实践中,缓刑适用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但缓刑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却是不能否认的。作为刑事法官,必须准确把握缓刑适用的条件,正确行使刑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刑法执行制度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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